■案情簡介:
去年5月中旬,有消息稱中貿圣佳公司將于6月22日拍賣錢鐘書書信手稿,其中包括66封私人書信。該消息公布,楊絳先后兩次發(fā)表公開信堅決反對錢鐘書及女兒的私人書信被拍賣。隨后,另一家涉及錢鐘書書信拍賣的北京保利國際拍賣有限公司率先發(fā)表聲明稱相關拍品已撤拍。次日,市二中院發(fā)表訴前禁令裁定,明確要求拍賣公司不得在拍賣、預展等活動中侵害著作權人著作權。最終,中貿圣佳也做出了停止拍賣的決定。但楊絳仍將中貿圣佳及書信所有者、錢鐘書之友李國強訴至法院,她表示,中貿圣佳公司停止了對涉案書信手稿的拍賣,但李國強作為收信人將涉案書信手稿交給第三方的行為以及中貿圣佳公司在司法裁定前為拍賣而舉行的準備活動,已經構成對自己等的著作權和隱私權的侵犯,給自己造成了嚴重傷害。
■案例分析:
在該風波掀起初期,到底拍賣公司將私人書信拍品公開預展、上拍等是否違反著作權、隱私權,而所有權與著作權、隱私權到底哪項權利能夠決定拍品能否上拍一直是各方討論的焦點。
支持方楊絳維權的部分專家認為,拍品上拍前必須公開內容,未經權利人同意即侵權,所有權人無權公開內容?!啊杜馁u法》明確規(guī)定,預展拍賣標的并印刷拍品圖錄是拍賣的必然流程,那就必定會涉及著作權意義上的發(fā)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此次拍賣若未取得權利人同意,必然構成侵犯著作權。”中國文字著作權協(xié)會總干事張洪波解釋。
另一方面,中貿圣佳公司卻辯稱,其已履行了審查義務,無法預見到涉案行為存在侵權可能性,且訴前裁定做出后并未實施拍賣行為,也沒有進行預展活動,僅將相關拍品拍攝成為數碼照片,刻制成三份光盤向三位鑒定專家提供,故并未侵權。
最終,二中院仍然支持了楊絳一方,認為中貿圣佳公司作為涉案拍賣活動的主辦者,已通過召開研討會等方式將書信手稿向相關專家、媒體記者等披露、展示或提供,且未做出不得公開發(fā)表、復制、傳播的提示,反而在網站中大量轉載,其行為系對相關書信著作權中的發(fā)表權、復制權、發(fā)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獲得報酬權利的侵害,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法官說法:
此前,我國拍賣市場中并不常見類似本案中錢鐘書書信這么影響廣泛且涉及隱私內容的拍品出現(xiàn)。不少拍賣行業(yè)人士雖然理解楊絳為保護書信中隱私而維權的行為,但卻對書信上拍侵犯著作權的說法存疑。
負責審理此案的二中院法官告訴北京商報記者,涉案書信均為寫信人獨立創(chuàng)作的表達個人感情及觀點或敘述個人生活及工作事務方面的內容,是以文字、符號等形式表達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符合作品獨創(chuàng)性要求,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